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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发布房地产“新十条”政策

发布时间:2026-04-29 作者:admin 阅读次数: 来源:温州住建

为进一步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着力稳定房地产市场,4月24日温州市发布持续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十条措施,在住房公积金、信贷等方面持续发力。

  主要内容如下:

  01

  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时间限制。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或偿还住房消费贷款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可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发生之日起的36个月内向管理机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政策说明:将原一般职工12个月的提取时限放宽至36个月。该政策实施之日起执行,之前的不再追溯。

  02

  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契税。

  缴存职工家庭购买温州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产生的契税,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政策说明:该政策实施之日起产生的契税予以提取,之前的不再追溯。

  03

  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缴存职工家庭购买温州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产生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政策说明:该政策实施之日起产生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予以提取,之前的不再追溯。

  04

  进一步优化个人住房贷款套数认定标准。

  在拟购住房县(市、区)范围内有住房(不含非成套住房和集体土地上的住房)正在挂牌出售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住房套数可核减1套。

  政策说明:相关住房信息情况为温州市房地产市场信息网站(https://www.wzfg.com:8081/WzouterWeb/outnetnew/SecondHandHome.jsp)上查询时点的现状。如家庭名下有多套房屋挂牌销售的,仅限核减1套。本政策暂定实施至2026年12月31日。

  05

  优化预售资金监管措施。

  优化预售资金监管措施。结合房地产市场的新变化、新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监管机制。

  06

  申请解除预售资金监管事项。

  预售项目完成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后,即可申请解除预售资金监管。

  07

  退购房源由房地产企业自行销售。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户解除购房合同后,退购房源由房地产企业自行销售。

  08

  加大“房票”使用支持力度。

  加大“房票”使用支持力度,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接收房票。

  09

  完善商品房预售转现售办理流程。

  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未售商品房源,在项目完成竣工备案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按需申请办理预售转现售手续。

  10

  优化调整商品房预售规模和公示期。

  超高层开发项目满足预售条件的前提下,单幢超高层商品房可申请分期预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后,公示期改为1天(不含公示当天及法定假期日),公示期满可进行销售网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