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长丰县房屋征收房票安置试行办法》、
《长丰县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细则》
文件要求
为拓宽该镇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渠道
满足人民群众对安置房屋的多样化、个性化需求
切实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双墩镇启动了房票安置
目前,第一批房票已出
第八条 房票安置的房源为自愿参与房票结算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本乡镇(区)辖区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双墩镇、双凤经开区发放的房票,可根据被征收人自愿在两个区域内自由选择。
第十七条 被征收人选择房票购买商品房安置,且用于购房资金达到或超过房票金额90%的,给予以下奖励和优惠:
(一) 给予被征收人按实际使用房票金额的5%政策奖励。
(二) 给予被征收人按规定标准,一次性18个月的临时安置过渡费。
(三)被征收人使用房票购买的商品房,办理不动产证书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 通知》(财税〔2005〕45号)、《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安徽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四十九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明确财产和行为税若干税收政策的公告》(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0号)有关规定享受税收减免。
第十八条 房票自开出之日起,有效期12个月,超过12个月期限未选购房屋的,视为自行放弃房票安置及其优惠政策,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依据原征收补偿项目方案规定,按照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方式给予安置补偿(不计算房票利息)。若需申请延期的,由征收实施主体进行信息公示,延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2 个月。
第十九条 房票只能用于被征收人(限本人、配偶、父母、 子女)购房,但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的除外,房票不得提现、转让、赠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