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缴存单位、缴存人:
为深化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进一步拓展“商转公”覆盖面,现就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开展异地缴存人“商转公”业务。符合“商转公”业务办理条件的异地缴存人,在2020年12月31日(含)之前已发放的我市个人住房商业贷款,可申请办理“商转公”业务。后续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持续放宽异地缴存人“商转公”业务办理年限。
二、放宽本地缴存人“商转公”业务办理时限。符合“商转公”业务办理条件的本市缴存人,凭原商业银行出具的《合肥市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确认书》,申请办理“商转公”业务,不再限制原个人住房商业贷款发放时间。
本通知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6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