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惠州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的决议》
为配合惠州市调整房地产市场政策,按照“因城施策”原则,结合惠州市房地产市场形势变化及政府调控要求,广东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住房信贷工作小组经研究,形成以下决议:
一、自2022年8月15日0时起,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惠州市新发放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如下:1.对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0%;2.对居民家庭首次购买非普通住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按原政策执行,即不低于 30%。
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对“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执行统一标准。对居民家庭名下无房,但经查有已结清购房贷款记录,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不能认定为“首次购买”,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仍为30%。
三、在惠州市符合以下条件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按原规定执行:在2022年8月15日前(不含8月15日),已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房地产买卖合同网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