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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自建房屋安全管理条例》明年起实施

发布时间:2022-11-21 作者:admin 阅读次数: 来源:合肥在线-合肥日报

11月18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安徽省自建房屋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将于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自建房屋的安全使用是保障自建房屋安全的关键。为了明确自建房屋的安全主体,加强自建房屋的安全管理,《条例》明确,自建房屋所有权人是自建房屋安全责任人。自建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承担按照规划用途、设计要求和性质合理使用、装修自建房屋,对自建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和日常的修缮、维护等自建房屋安全责任。使用人、管理人应当按照房屋使用性质和用途合理使用房屋,并依法承担自建房屋安全使用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明确自建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管理人不得实施危害自建房屋安全的七项行为,包括:擅自拆除、变动房屋基础、梁、柱、楼板、内外墙等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超过原设计标准增加房屋使用荷载的;将自建房屋基本单元分割,增设或者扩大卫生间、厨房、阳台对他人房屋安全使用造成影响的;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用途影响自建房屋使用安全等。

此外,属于危险房屋的,不得出租,不得用于生产经营、公益事业及其他涉及公共安全的活动。

《条例》明确,鼓励和支持开展新技术研发,应用科技手段加强房屋安全动态监测。鼓励建立商业保险、风险基金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自建房屋使用安全风险管理机制。违法建设的自建房屋,由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