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保障性租赁住房押金不得超过1个月租金
近日,青岛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按照不高于同区域住房市场租金的80%确定,原则上每3年调整一次。租赁价格及调整方式已作为土地供应前置条件的,应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建设主体可自行依法注册运营管理公司进行运营,也可选聘专业运营机构运营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单位应规范出租经营,与承租人可签订租期不超过3年的租赁合同,期满后仍符合申请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续租期限不超过3年。运营管理单位不得一次性收取12个月以上租金,押金不超过1个月租金,严禁“以租代售”。(文章来源:央广网)
武汉:非户籍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买首套房不受限购政策限制
11月5日,武汉市人民政府印发了《武汉市加快推进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对于总部企业人才引进培养方面,给予安居保障。总部企业可以按照规定申请设立单位集体户,纳入武汉市常住户口管理,方便职工办理其他社会事务。各区可统筹安排总部企业人才住房,支持有条件的总部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供总部企业人才租住。积极落实大学生保障房配租配售政策和外来务工人员公租房保障政策。非本市户籍的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在武汉市无自有住房的,其在限购区域购买首套自住住房可不受限购政策限制。(文章来源:澎湃新闻)
广州:房企不得以装修款等名义变相涨价,取证前不能收取定金
11月19日,“中国广州发布”微信公众号发布了《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自2021年12月20日起施行。内容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合理确定商品房销售价格,并接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委托的代理销售企业销售商品房,销售价格不得超过销售价目表价格,不得以装修款等其他名义变相涨价。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预售,不得向买受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诚意金、订金、定金等费用。(文章来源:新京报)
北京:开发商是住宅工程质量保修第一责任人
11月22日,北京市住建委官网发布《关于加强住宅工程渗漏问题质量保修维修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及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住宅工程质量保修的第一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及北京市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本市《住宅工程质量保修规程》《北京市住宅工程质量保证书》规定,以及合同约定在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对所有权人履行质量保修义务。住宅工程的建设单位投保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按照《北京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暂行管理办法》规定,由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条款约定,对在保险范围和保险期限内出现的由于工程质量潜在缺陷所导致的投保建筑物损坏履行赔偿义务。(文章来源:北京商报网)
济南:鼓励招标人对信用优良的投标人免收保证金
近日,济南市住建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保证金管理的通知》,明确政府采购类建筑工程进行招投标的,鼓励招标人对信用优良的投标人免收投标保证金。同时,对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进行调整,由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降为1.5%。这一措施的推行使得建筑企业在投标保证金方面不再占用大量现金流,同时减少了退付保证金的流程手续,尤其是质量保证金的下调,可有效减少建筑业企业资金占压,减少银行贷款,降低企业经营成本,使企业在更新机械设备、技术研发、人员培训等方面加大投入,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建筑工程质量水平。(文章来源:央广网)
深圳:房产中介无有效房源信息编码不得对外发布房源信息
11月22日,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布房源广告的通知》,要求房地产中介机构、中介人员通过深圳市房地产信息系统与委托人在线签署《深圳市二手房委托出售合同》后,获取有效房源信息编码,方可对外发布相应房源信息。房源信息发布时务必载明、公示有效房源信息编码,并包括房源编号、项目名称、建筑面积、行政区域、本小区政府参考单价、本套房源参考总价、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等必要信息。(文章来源:央视网)